因涉嫌虚增营收和利润总额 力源科技及时任董事长等责任人被处罚 天天观焦点

央广网北京6月12日消息(记者 苗雁)日前,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力源科技”)发布公告称,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,于6月9日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公司及六位时任相关负责人均获罚单。

(截图自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)


【资料图】

据浙江监管局调查查明,2021年,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,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。其中,2021年报虚增营收1.04亿元、虚增利润2707.28万元,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.71%和68.23%;2021半年报虚增营收1541.59万元、虚增利润425.63万元,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.42%和34.01%;2021三季报虚增营收2168.14万元、虚增利润542.56万元,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.54%和27.16%。2022年10月29日、2023年5月4日,力源科技先后发布更正公告,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。

力源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、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。

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、总经理,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增收入、利润行为,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
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、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、项目部负责人,筹划、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,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 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
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、财务总监、董事会秘书,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、成本,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
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、采购部负责人,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 完成发货,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

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、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,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 行进度,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

处罚信息显示,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300万元罚款;对沈万中给予警告,并处以300万元罚款;对裴志国、金史羿、沈学恩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;对林虹辰、曹洋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。

值得一提的是,今年一季度,力源科技实现净利润-360.02万元,同比下滑159.08%;扣非净利润-427.33万元,同比下滑189.68%。

公开资料显示,力源科技成立于1999年5月,2021年5月上市,主要从事核能发电厂、火力发电厂和冶金、化工等工业企业及市政行业的水处理系统设备研发、设计和集成业务,同时为电力企业提供智能电站设备的研发、设计和系统集成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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